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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武胜法院严重违法并违反房改政策侵犯法官吴志平私产的投诉
投诉人吴志平,女,58岁,中共党员,现系武胜法院退休(2013年1月退休)法官。电话15928266813。
投诉人两夫妇在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中,按房改政策(夫妇工齡折扣十职务折扣十购房款等)优惠购买了武胜法院的公房一套,1998年1月进行了全产权的转换,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由武胜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颁发了《第2086号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证实了投诉人两夫妇有了唯一的全产权私有住房,该私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可在1999年12月,当我们还在该房中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武胜法院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同时也违反“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精神(2000年1月1日之前,行政、企、事业单位只能出售尚未出售的产权属于本单位的公有住房。意在一套公房不能多次出售),于1999年12月,将早已出售给我的原公房,以“979号公房”的名义,又进行书面出售(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初始购房人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我的第2086号住房,93年3月之前,确实是武胜法院的公房,但在93年3月至98年8月10日期间,该住房的产权我已占60﹪,即这期间该房属我与武胜法院的共有产权房。从1998年8月10日(产权登记)起,该住房就转换成了我的全产权房,武胜法院不再是该住房的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了。可武胜法院在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同时,明目张胆地违反房改政策。在《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出台后,与该文件精神对作干,对已属于我的私房以公房的名义进行书面出售,一年多后,即2001年3月对我施以压力,强行索要该房。在我与时任院长陈敦国据理力争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工作的压力,我违心地交出了该住房的使用权。嗣后,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使用费(值5年左右租金)。因我2000年12月8日贷款将该住房用于抵押物(贷款20000元,期限一年),武胜法院支付该费用我接收并无不当(依法享有收益权)。武胜法院主动支付费用的行为也证实了1999年12月出售给卢忠明的住房并不是“产权属于自己的公有住房”!
好在后来武胜法院未强迫我交出该住房的所有权。我一直持有该住房的产权证,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5年以后,即2007年,武胜法院不续交租金,也不与我协商还房一事,在我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还房无果的情况下,我便依法开始维权:起过诉(想按司法程序要回本属于我的住房,但多次被受诉法院剥夺诉权,不予受理),也多次进京、省上访,还向相关部门递交投诉材料无数,维权9年多,无任何部门出面解决我的合理诉求。求告无门!
为使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再次请求相关部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以人为本,勇于担当,出面纠正武胜法院违法、违政的侵权行为。谢谢!
投诉人:吴志平
2016年5月8日
对四川三级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多次拒收退休法官吴志平起诉的投诉
我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吴志平,女,58岁(手机15928266813)。
受诉法院第一次拒收我起诉的事实及经过:
我通过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政策(工齡折扣、职务折扣等),购买了原属于武胜法院的公房一套,1998年1月就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进行了全产权的转换,也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其“武房改权字第2086号《产权证》”,是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颁发的。该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所指向的房改房(福利房)是我们夫妇唯一获得权产的住房,自1998年8月10日起就已属于我们夫妇的私产,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依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可在2001年3月(房改结束一年多后),在我不知道武胜法院于1999年12月中下旬将该套住房再次以“公房”的名义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的情况下,武胜法院逼我交出该房。在我据理(当时该房系我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力争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工作的压力,我无可奈何地交出了该住房的使用权,嗣后获得了一定的使用费(5年左右的租金),好在这以后武胜法院未强迫我转移该住房的所有权。我一直持有该住房的产权证(第2086号),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5年多(2007年5月)后,因武胜法院不续交租金,我便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返还该住房。可时任院长何山不作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凭持有的第2086号房权证,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胜法院返还该套住房并赔偿损失。可广安区法院和广安市中级法院受理后,在传票指定的开庭审理之前,非法取消开庭审理,直接以该诉讼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为由,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该传票和裁定书的出现,证明了原、被告提出的证据未进行举证、质证,两院的承办法官主观臆断(违反法官的禁令),暗箱操作,违反审判程序,对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判决。其目的是用损害原告我的合法权利来暗中保护被告武胜法院院长的脸面和威风!
受诉法院第二次拒收我起诉的事实及经过:
武胜法院见我凭持有的第2086号《产权证》提起诉讼,何山院长以权压法、耍威风,于2008年11月26日以武胜法院的名义并亲自签名,提出申请书,要求行政机关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注销我持有的第2086号《产权证》,武胜房管所违反法定程序(部门法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注销登记),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2月两次非法决定注销了我持有的第2086号《产权证》。我不服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将武胜房管所告上法庭)。打了几年行政官司后,最终又被广安市中级法院歪曲事实,荒唐认定我的起诉是因执行房改政策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作出了驳回我起诉的裁定(裁定主文第三项)。事实上,执行房改政策是2000年之前的事,我告房管所非法行政、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与执行房改政策无任何关联性,且房管所的注销决定书后面交待:不服注销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到底听谁的?广安市中级法院(2012)广法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承办法官纯是以被告房管所的抗辩理由来确定本院行政审判的工作范围,不秉公执法,且与本院的(2009)广法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同案不同判,其目的还是用损害我的合法权利来暗中保护武胜法院院长和被告房管所领导的脸面和威风!
法院第三次拒收我起诉的事实及经过:
为打行政官司,我收集到了“武胜法院于1999年12月中下旬将我的第2086号房改房以公房979号的名义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的证据”,我认为武胜法院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便于2015年7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诉法院判决确认武胜法院于1999年12月中下旬将我的第2086号私房以“公房979号”的名义出售给卢忠明的买卖行为无效。受诉的广汉法院、德阳中院以及四川省高院均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案由,但均认定该诉讼(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不进行公开审理,承办法官主观臆断(违反法官禁令)认定武胜法院出售的是自己的“公房”,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凭我提交的证据和诉求,武胜法院出售给卢忠明的住房是我的私房,并不是武胜法院的公房,武胜法院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显属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职权进行审判。我为了讨一有理有据(武胜法院是否侵权)的判决书,我提起诉讼近一年,等来的却是“不予受理”裁定(明显违反立案登记制)。 广汉法院、德阳中院以及四川省高院不作为(不愿受理、不愿审判)其目的仍然是用损害我的合法权利来暗中保护被告武胜法院院长的脸面和威风!
我从在职法官到退休,为讨一说法、讨一法院的判决书,维权近十年,三次提起诉讼,均被四川三级法院不作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而进不了司法程序。在这近十年的维权中,我始终没明白:全国人民持有的《房权证》都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我持有的《房权证》却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可任由工作单位领导和行政机关宰割。对我的诉讼,四川三级法院在怕什么?为何不敢理直气壮地公开审理、确认武胜法院处置的是自己的“公房”,并没侵犯原告我的私有财产和武胜房管所注销我持有的房权证“没滥用职权”、“程序合法”的实体判决书?
中央领导再三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涉法涉诉纠纷纳入司法程序解决”。我提起的诉讼均涉及到法律,四川三级法院为何要与中央领导对作干、唱对台戏,剥夺我的起诉权,进行推诿、不作为,侵犯我的合法权利?难道就因为我的诉讼涉及到基层法院院长的脸面和威风,受诉法院就可以违反法定程序、歪曲事实、滥用职权,拒绝审判吗?作为法治国家的审判机关的领导就可以作法外人吗?就可以“以权代法”吗?法律尊严应由谁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捍卫者”从何体现?四川三级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太明显了!!!
请法律人士、媒体记者及网民对我的三次诉讼进行点评论证,伸张正义。谢谢!
投诉人:吴志平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