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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载安置房仍无着落,维权艰难竭蹶有谁知?

2018-10-12 11:36 浏览:

记者追踪

十五载安置房仍无着落,维权艰难竭蹶有谁知?

--湖南省天元区涉严重不作为!

 

     2018年8月27日,本网以《失地花甲老人万念俱灰,流离失所十五载》为题:报道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莲花管理处村民委员会失地农民易正国为依法获得购买安置房的消息后,未能引起该区及街道办事处丝毫重视,依然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置业”强占留用地,裸露鱼目混珠

     易正国告诉记者,2003年8月26日,在我处征地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庐山路建设用地。征地后,办事处漠视《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擅自成立了“株洲嵩山置业有限公司”。其管理经营了旗下四个村民委员会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征地补偿款和门面出租、以及64.52公顷预留安置用地。“置业公司”无视法律,擅作主张将部分预留安置用地私下分别控制“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0公顷;“株洲交发集团”6.4公顷。除已建、在建安置用地21.37公顷,剩余的预留安置地不知去向?

     自2004年7月16日至今,“置业公司”已成立14年零6个月之久,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的补偿款和安置房门面出租费、以及预留安置地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效益均无一公示。屡试不爽,积液成裘的这批巨资,真不知是私饱中囊,还是被违法挪作他用?

     株政发(【2006】2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留用地安置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留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不变。留用地上所建房屋不得买卖,严禁将留用地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明确要求,“严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为何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共同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企业中兼任法人代表已达数年之久而无人过问呢?!易正国嗔怒的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之(二)规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侵权犹似探囊取物,维权宛如山岳重重

     易正国说,自失地至今已是长达十五之久了,一直奔波在合理合法合情的上访维权的路上。8月27日,承蒙一百多家国际国内的媒体为我呼吁,却遭到了官方人员的嘲讽!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王艳当着若干名访民揶揄地说:“你要通过正常途径向我们反应。倘若媒体能够解决问题,那还要我们政府做什么?!”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王艳和莲花管理处村民委员会支书刘翠英。

     记者问:易正国十多年以来尚未获得失地安置,你们是否知情?

     刘答:我到莲花管理处来的时间不长,易正国的安置问题经过调查之后我还是比较了解。在“湘湾小区”已安置了两套房产及车库,而且杂屋他已对外出租。

     王答:刚才刘书记讲的这个情况政府也清楚。但易正国至今不愿意出安置房款,但不知其中之由。

     记者问:既然给予了安置,为何易正国仍在极力维权?

     刘答:易正国他要四套安置房,此要求太苛刻,无法如他所愿!

     记者问:为何易正国截止目前为止,为何仍有“无房证明”?

     面对记者问及无房证明的关键词,均未作出合理解答。

     易正国说,2008年3月7日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我签定了《房屋征购腾地和兑换住房合同书》,其中明确了:按政策兑换住房二居室一套,另加50㎡,建筑面积共125㎡,兑换住房总金额为465303元。两抵盈金额为412803元。

     值得俾众的是:莲花村民委员会通过强制手段掠夺了我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下的《房屋征购腾地和兑换住房合同书》。既没有付兑换住房款,又没有安置房源。

漠视合法诉求,酿成社会杌陧

     本网报道之后,易正国于8月30日致信该市市委请求督促解决安置房,但未能引起该区重视。

     9月30日,记者陪同易正国前往该区政府。当记者进入该区政府大厅时,只见五个不伦不类的保安在闲聊。

     恰巧,与记者同行的另一个访民谭桂芝进厅登记后,欲找包案领导周天浩。当谭桂枝刚进入电梯口,一名保安须臾间用对讲机通知楼上的保安。后面的龌龊之举记者就不得而知?周天浩也是记者本次采访的对象(亦是易正国的包案领导),当去办公室找他时已是人去楼空。

     该区政府办公楼共十一层,有多少个保安记者尚未查实。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去服务于百姓,及时解决民众诉求,纾困解难,恫瘝在抱,又有谁会去党政机关“寻衅滋事”呢?面对保安费的巨额开支,难道不是一种沉重的累赘吗?!这批高额经费又从何而来?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忧心忡忡啊!

     据悉,谭桂芝曾经还遭受过丧心病狂的保安暴力推搡,导致在该市伤科医院住院四天,至今还尚无一个说法。

     记者曾多次致电该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李浩,每次均是无人接听而告终。

     易正国说,就集体土地补偿权属问题提起了诉讼,审理终结后法院却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易正国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0211行初158号】法院为何尚不履职打开了话匣,他说,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从业者竟可以有恃无恐,肆意妄为的枉法,又怎么能解决老百姓的合法诉求?!

     我于2018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22日才收到法院投寄的快递--申请执行的部分材料(本次信函尚未说明受理与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六)属于受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之内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例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针对该区法院这一荒诞不经的行为,记者随同易正国去问明情况。当进入法院卫门,保安要求记者出示证件?记者出示相关证件后,又要求出示身份证?获得允许进入法院大厅时,法警需对访民进行搜身。记者对法警说明来意后,要求采访党组书记、院长杨瑞斌?法警便告知了该院长的联系方式。易正国随即拨通了电话,便说,我是易正国。杨院长我想跟您见个面……话音未落,对方就说,“你的事我晓得!我没有时间跟你见面!”

     此时此刻,记者忆起了毛泽东主席早期在文化大革命中曾说过的一句话:“庙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一个基层法院院长可以任意临驾于法律之上,冒天下之大不韪!

     维权十五年以来,我饱经沧桑,历尽艰辛,竟未想到地方政府是如此不作为!在一次赴京上访的途经,我中暑在北京市朝阳区。在一位好心人的帮助下,将我送到医院救治。假设,没有遇到那位好心的北京市民,恐怕自己早已撒手人寰了!易正国伤心欲绝地说。

    记者在国庆节期间,采访了该区十几位访民,均是异口同声:我们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从来就没有为百姓解决合理合法合情诉求的理念存在,一惯的就是采取延宕拖拉,视若无睹的伎俩来忽悠,使我们长期奔波在筚路蓝缕,崎岖不平的维权路上!

    易正国表示,无论维权之路有多么艰难,将不会改变自己的信仰与初衷。

    易正国的安置房何时能解决?记者将进一步持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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