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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之路究竟还要走多远?

2020-02-19 09:29 浏览:

我的维权之路究竟还要走多远?

       ——致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的实名反映信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您好!

    我叫张慧娟,女,现年42岁,原系长治市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护士。

    从严治党,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身边无小事。这是党中央习总书记的号召,同时也是各级政府执政的起码之道。但从被反映人这十多年来的艰辛维权之路深深感觉到,党中央习总书记的号 召在长治市相关部门、司法部门显得苍白无力。不用讲这些相关部门及司法部门解群众合法诉求之所急,依法为群众排忧解难、雪中送炭,反而利用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肆意践踏、雪上加霜 。本人为寻求生活出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长治和平医院、长治市煤气公司、长治市人社局、长治市信访局、长治市政法委、长治市纪检委、长治市两级法院等依法进行主张。十多年来,屡均遭到的是强权 代法、横眉冷对、至今无果。作为一个弱女子的我,只好无奈冒昧以网络形式向您反映求助。

    本人护理专科学校毕业之后的1997年6月,被和平医院招聘为护士,直至工作到2010年,工龄为整整13年。十三年来,4700多个日日夜夜,本人风雨、寒暑无阻地在护理岗位上,吃苦耐劳,兢兢业 业,一丝不苟,从未出现过任何工作上的失误。十三年期间,本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专业能力,业余时间自学取得护理本科学位。本人把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和平医院。由于这十三年期间,长治医学院 和平医院的大权,正是由已在反腐浪潮中落马的王庸晋、魏武夫妇把控,一手遮天。送礼、行贿、红包在长治地区已形成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硬性规定”,逢“事”必送礼,逢“事”必须“钱”开路,由于本人生性 耿直,不会溜须拍马屁,同时,也没有那么大经济能力给他们送礼。因此,本人在和平医院十三年期间始终受到同工不同酬的歧视。劳动报酬的工资从最初的每月350元,最终逐渐才调整到600元,每月工资与同行、 同岗位相差1000多元,近年来甚至相差3000多元。法律硬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十三年来作为用人单位的和平医院,分文没有给本人缴纳过。法定的公休日、婚假、产 假待遇及每年年底的福利没有或是减半。每年的职称评定、职称考试更是将我拒之门外。十三年后的2010年,本人再也无法忍耐和平医院王庸晋、魏武之流的歧视、压迫、虐待,才到长治煤气公司职工医院应聘,被 该医院录用后,本人到和平医院人事部门依法调取十三年工作的相关手续、档案,均遭到蛮横无理的拒绝。因此,在此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到长治市人社局仲裁委申请仲裁。当时该委一位 有良知办案人员就提醒本人道:“你这个案子在长治你估计打不赢,出了省试试吧!”最终,该仲裁结果是驳回了本人的申请仲裁请求。当时本人申请仲裁的被告主体是和平医院法人代表魏武(女霸天)。当“女霸 天”魏武获知本人将其告到了仲裁委后,更加恼羞成怒,认为本人挑战了她在长治地区“女霸天”的权威,串通当时主管煤气化职工总医院(三元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的领导,也是在反腐浪潮中落马的方志有,在未 出具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本人叫至办公室训斥一通后口头通知本人回家待岗,停交保险停发工资至今。王庸晋、魏武、方志有这三位闻名全国的腐败分子,沆瀣一气不仅剥夺了本人的劳 动权利,更为严重的是断了本人养家糊口、生存的活路啊!

    本人此前还天真地认为,王庸晋、魏武、方志有在各自主政的单位可以一手遮天,但不可能在长治地区一手遮天,更不可能在司法独立的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也可以一手遮天。因此,当将魏武掌 控的和平医院起诉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后,该院罔顾本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于法有据的合理诉求做出了驳回本人合法诉求的枉法判决,本人对此一审判决坚决不服,又上诉到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谁知 王庸晋、魏武夫妻二人腐败淫威势力的确在长治市地区渗透到了各个角落。长治市中级法院仅判令用人单位和平医院: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张慧娟自1997年6月至2010年2月期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定被告单位应承担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对其他合法诉求不予支持。因此本人又申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又不问青红皂白以(2011)晋民申字第693号的裁定书,驳回了本人的再审申请。

    在当时长治地区的“邪气压倒正气”,以王庸晋、魏武等腐败分子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唯我独大”的强权代法及山西省塌方式的腐败的恶劣政治生态壮况下,作为一个小小老百姓、弱女子的 我,面对这所谓的一系列判决裁定欲哭无泪!

    但和平医院就连这唯一的退还原告张慧娟自1997年6月至2010年2月期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被告单位应承担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的判令也拒绝执行,无奈本人只好委曲求 全,把这仅有的唯一所谓“胜诉”判令,于2012年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2)城法执字第620号裁定书裁定,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因无工资标准,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核定被执行 人应承担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用,固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而终止该案的执行。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前长治市和平医院、长治市煤气化职工总医院、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这些 目无党纪国法,强权腐败当道,枉法判决、枉法裁定等所有遭遇,可以理解。但令人愤怒不解的是: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从严治党,严惩腐败,对侵害群众、老百姓的腐败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歧视迫害本人的 王庸进、魏武、方志有这些腐败分子,中枪落马、绳之以法之后,自认为长治市的政治生态有了好转,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长治市的政治生态,仍然是外甥打灯笼——照旧。本人于2019年,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提 起了对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终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中的唯一、可怜、仅仅是返还本人部分养老、医疗保险金的判令,提起监督执行的申请,当时该院也受理了。但令人震惊、不解的是:本人于2019年5月 底,又接到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检民(行)监(2019)1404000003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当接到这一决定书后,如遭晴天霹雳,精神几乎崩溃。为什么歧视、迫害本人的王、魏、方三腐败魔头早已落马、 绳之以法,本人的歧视、虐待、无法生存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落实解决,难道长治市腐败“三魔头”在各个部门的余威、余孽、徒子徒孙仍大权在握吗?难道党中央习总书记执政为公、执政为民、从严治党、严惩腐败 、对腐败零容忍,在长治市只响雷不下雨吗?长治市真的成了坑民、害民、祸民等腐败分子的世外桃源吗?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长治市城区法院以“因无工资标准”对我申请强制执行(2011)城民一初字第124号判决书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

    第一、本人与和平医院劳动关系成立十三年之久,只签过屈指可数的几次“所谓”的劳动合同,且都是为了应付“三级甲等医院”检查等重要的上级检查时才临时通知我们签一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理应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但和平医院只让我们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未给我们劳动者一份合同书,更未约定劳动报酬。该“无工资标准”的责任,理应依法由用工单位和平医院承担!

    第二、用工单位和平医院拒不出具本人的每月劳动报酬是多少的依据,执行人民法院理应依照该法第11条:“同工同酬”的规定,为何不去和平医院依法调取与本人同岗位护士的工资标准呢?况 且还可参照长治市职工每年平均收入标准来计算、确定,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基数!由此可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终止本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从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该裁定及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纯属枉法裁定!枉法决定!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均明确规定:法定休息日,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本人在向长治市人社局申请仲裁、一审城区人民法院、终审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可本人于1997年6月至2010年与用工 单位和平医院十三年的劳动关系成立,但对本人依法提起要求和平医院:  支付同工不同酬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及公休日、婚嫁日、哺乳期、违反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律硬性规定的工 资的合法诉求,均遭到这些审判机关非法拒绝。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又对用工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就是“五险一金”。如何缴纳?如何监督?不缴纳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上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至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甚至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对以上两部法律的硬性规定置若罔闻。对本人关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诉求,仅仅支持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的合法诉求被他们枉法驳回。就连 支持的一小部分的判令,也在执行程序中间被他们人为地流产了!

    长治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和平医院、对劳动者是否进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监管、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项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人与和平医院从事实上已经成立十三年的劳动关系,依照综上法律规定,本人从事实上、法律上已同和平医院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社会上通俗所称的“正式工”。但和平 医院以廉价、克扣工资报酬,拒缴社会保险等种种恶劣手段,变相赶走、撵走本人,并以此吃肉不腥嘴的卑鄙(软暴力)等手段迫使本人不得不离开已经工作了十三年之久的和平医院另谋出路,并且非法扣留本人档 案和相关手续至今。三审人民法院及长治市人社局,对当时以魏武为首的和平医院等种种违法行为,不但不进行阻止、处罚,及向相关部门提起司法建议,反而为其非法行为,以人民法院审判机关的名义——判决书 为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本人认为,三级人民法院的三份判决书,一份执行裁定书,及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仅仅是玷污、亵渎了司法机关的尊严,更为严重的是把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演变成了王庸晋、魏武、方志有这三个腐败分子继续迫害、歧视、虐待本人的工具。

    王拥军书记:父母亲含辛茹苦用他们的血汗辛苦钱养育了我,通过十多年寒窗努力,使我掌握到了护理专业知识,医护既是我的劳动职业,也是我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王庸进、魏武之流及几份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不仅仅是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利,同时也是剥夺了我的生存权。为了恢复我的就业岗位,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从2010年至今已近十年的漫长岁月,我跑遍了长治市相关部门单位,这些相关部门 单位不但对我的合理诉求不理不睬,反而视我为他们的眼中刺,肉中刺!可以讲在长治市是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尊敬的王书记:在别人看来我反映的是一件小事情,但对我的家庭来讲却是生死攸关的大 事,从此可以看出,长治市的政治生态的风向如何?尊敬的王拥军书记:望您在百忙中对本人的反映求助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并责成有关部门尽快着手处理解决我的不公遭遇,使我多年的维权之路得以终结,以 便本人及全家能够生存下去。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武汉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全国各级医院的广大医护人员在各自岗位上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当党和国家需要的时候,都积极主动报名驰援武汉,走进这看不见敌人的战场 !我作为一名曾经的医务人员,得到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是一名合格的医护人员,在疫情防控紧要当头,我本应该义不容辞冲在前面驰援武汉,为社会尽一点绵薄之力,为祖国分忧,但无奈我的满腔热血被这些腐 败分子给剥夺了,使我失去了这次与同行报效、献身社会的机会。本人只好在此为冲锋战斗在抗疫一线的同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英勇无畏的献身精神祈祷!祝福她们平安!战无不胜!

    特此反映求助!

实名求助反映人:张慧娟          

              身份证号码:140402197711121245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