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暨控告人:张丙强,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6204255516,原中共党员、退役军人,曾任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党支部书记,现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王寨村,联系电话:13937598128。
被控告人:刘玉林,原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翟翼、陈宏,汝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 本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482刑初67号刑事判决定罪处罚。该案系本人实名举报本村村干部挪用国家专项引水工程款之后遭到打击报复所引发,至今本人已蒙冤九年。本案存在无被害人控告违规立案、超过追诉时效、关键讯问笔录伪造、办案人员失职渎职等多项严重违法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合法、程序严重违法。
现依法向贵机关提交情况反映与控告,恳请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错平反,查处相关违法办案人员,维护司法公正和我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理由及诉求
如下:
案件基本概况
案涉被指控的行为发生于2009年2月3日。根据汝州市人民法院卷宗破案报告显示,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在没有控告人的情况下对我刑事立案侦查。自所谓案发的2009年至立案的2016年,长达八年时间,办案机关没有对我采取任何调查及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定追诉时效为五年,案件立案时早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我认为本案属于典型报复性执法:因我实名举报村干部挪用国家引水专项工程款,相关时任市领导及公检法人员先定调抓人,之后罗织罪名启动追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48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对我定罪,错误判决使我遭受人身、精神、名誉多重损害,九年蒙冤,身心受到极大摧残。
案件违法事实与控告理由
(一)立案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有案不查,超时效立案、报复办案嫌疑 指控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2月3日,八年之间既无被害人控告,办案机关也没有开展有效处置,八年之后突然无被害人情况下立案。一方面存在办案人员当年有案不查的渎职嫌疑;另一方面案件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本不应再启动刑事追责。我认为该立案不是源于案件本身,而是对我实名举报行为的打击报复,源头程序严重违法。
(二)核心定罪讯问笔录时空矛盾,足以证实系人为伪造 原审定罪关键证据,系民警翟翼、陈宏2014年9月13日对郭文强、常书锋、陈建政制作的讯问笔录,笔录时间存在违背客观现实的重大漏洞: 1、9时07分10时17分,翟翼、陈宏二人在汝州看守所讯问郭文强; 2、但在当日10时05分,同一组民警已经在距离汝州看守所140公里外的舞钢看守所讯问常书锋,两段讯问时间相互交叉重叠; 3、舞钢看守所对常书锋讯问10时45分结束,又记载11时03分返回汝州看守所讯问陈建政。 两地相距140公里,在十几分钟内完成跨两地看守所往返、开展讯问,完全不符合现实交通物理条件。据此可证实该组讯问笔录系事后伪造,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三)原审认定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新证据推翻原判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我参与殴打被害人刘向峰,但卷宗中同案人员供述模糊,没有稳定、直接证据证实我实施暴力殴打行为。2022年9月取得被害人刘向峰通话录音新证据,其本人明确否认我存在殴打行为,这份新证据直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
(四)检察官刘玉林存在失职渎职,放任虚假证据进入诉讼 被控告人刘玉林作为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负有审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定职责。对于笔录明显存在的时空造假、证据非法、超过追诉时效等重大问题未予以甄别纠正,将伪造笔录作为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提交法庭,推动案件走完审判程序,属于失职渎职。
请求事项
1.启动法律监督,推动再审改判无罪。恳请对本案全面审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审判机关启动再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合被害人新的录音证据,依法撤销(2017)豫0482刑初67号错误判决,宣告我无罪。
2.追究办案人员违法责任。请求调查公安民警翟翼、陈宏涉嫌伪造讯问笔录、违法侦查行为;调查原检察官刘玉林失职渎职,放纵虚假证据起诉案件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3.倒查立案决策,核查报复性办案。对2016年无被害人、超追诉时效立案的全过程开展倒查,查清是否存在因举报引发打击报复办案,追究幕后干预案件的相关人员责任。
4.落实纠错后的善后权益保障。如本案再审改判无罪,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受理我的国家赔偿申请,恢复本人名誉,消除错案带来的不良影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结语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老党员,曾经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一心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因实名举报问题招致祸端,背负莫须有的刑事罪名蒙冤九年,申诉维权过程艰辛,身心遭受巨大伤害。我相信国家法治,恳请贵机关高度重视我的控告和情况反映,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纠正冤错案件,严查违法办案人员,还我清白,维护法律尊严。本人愿意全力配合一切调查核实工作。
证据材料附后。
此致 敬礼!
反映暨控告人:张丙强
2026年9月20日








